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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人防办
      
      

    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  

     

    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程序

     

    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事项及程序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 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事项审批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费收缴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程序
      办理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 迁移审批手续及依据
     
     
     
     
     
     
     
     
     
     
     

     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及依据   

    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

    二、申报材料:

    (一)审批前申报材料:

    1、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规划局开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表(复印件1份);

    5、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6、工程地上部分总平面图(1份),工程首层平面图和工程主立、剖面图(各1套);

    7、修建人防工程施工图纸(2套)和光盘一张;

    8、平战转换方案及实施计划(2套)和光盘一张。

    (二)审批合格后申报材料:

    1、填报的表格(①防空地下室报建表2份、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2);

    2、市审图办开具的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缴费联络单;

    3、审图办出具的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

    4、建设人防工程承诺书(2份)

    三、办事程序:

    1、在取得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前,持规划局开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到人防“窗口”申报人防工程建设事宜;

    2、现场勘查,提出拟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并依此进行人防工程方案设计;

    3、持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人防工程方案设计文件(2套),报人防“窗口”进行人防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4、审图办审查建筑施工图人防部分及平战转换方案和实施计划,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5、审查符合人防规划、战术技术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开具建设人防工程证明等事宜。填报防空地下室报建表(2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2份)和建设人防工程承诺书2份)

    6、审查不符合人防规划、战术技术要求和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给予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要求补正完善,直至符合要求。

    四、办结时限:

    (一)报批资料齐全,提出拟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0个工作日;

    (二)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8个工作日;

    (三)人防工程建筑施工图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审批事项及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山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审图办出具的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包括不宜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

    2、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审图办开具的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缴费联络单;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5、缴费支票。

    三、办事程序:

    1、对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市审图办开具的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缴费联络单及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到人防“窗口”办理缴费事宜;

    2、人防“窗口”依据相关文件,核算建设单位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填写缴费票据;

    3、建设单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填写回执单。

    四、办结时限:

    要件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

    六、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除人防工程审批程序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 申报材料

    1、拆除人防工程申请;

    2、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工程平面图一式三份。

    三、 办事程序:

    1、审查拆除单位申请,现场查看人防工程情况;

    2、填报《工程报废申请表》、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工程平面图;

    3、签订补建或补偿协议书;

    4、依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6、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

    四、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 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

    六、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

    备案事项及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5、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令第78号;

    6、鲁建发〔2000〕18号

    二、备案提交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人防工程使用说明书》(原件各2份);

    4、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及图纸光盘(各2套)。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办工程处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2、市人防办审查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后,签署备案意见。

    四、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

    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事项审批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申报材料

    由当事人填写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表。

    三、办事程序

    当事人提交申请表后,市人防办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人防工程建设费收缴程序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审报材料:

    1、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缴纳统计表(以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为准);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需要减免的,提供有效减免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 办事程序:

    由各区、县(市)人防办上门服务。

    四、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证件齐全有效的,5个工作日办结。

    五、 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

    六、收费标准:

    1、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附:减免标准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2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市人防办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及其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程序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6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0、21条;

    3、中发[2001]9号文第17条;

    4、鲁发[2002]18号文第14条。

    二、申报材料

    1、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开发利用人防设施和设备申请;

    2、提供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审查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

    2、审查同意后,填报《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表》;

    3、填报《济南市人防平战结合项目使用登记表》;

    4、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5、签订《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6、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四、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和新填报表格完整有效,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第17条;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件第16条等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办理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

    迁移审批手续及依据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报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手续的备附资料

    1、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既定拆除的工程(项目)计划及批文。

    2、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维修)的项目计划及预算。

      三、防空警报拆除或迁移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由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提出拆除或迁移申请,并填写‘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审批表’一式二份。

    2、市人防办派员到实地进行核查,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拆除或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批复。

    3、 市人防办审查同意拆除或迁移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与市防办签订‘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恢复、补建或补偿协议书’。

    4、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持‘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审批表’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恢复、补建或补偿协议书’,并在市防办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方可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或迁移。

    四、办结时限:

    十个工作日内。

    五、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条件及处置要求

    1、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进行维修,警报设施确实影响施工时,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在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将防空警报设施暂时拆除。维修竣工后,须在原位置予以恢复。

    2、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或改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在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将防空警报拆除。施工完毕后,须在翻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上予以恢复,若新的建筑物上确实不宜再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则由该单位在其内部就近的建筑物上补建。

    3、  因城市开发建设,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需要拆除时,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将防空警报设施由市人防办技术人员拆除;之后,应按照“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恢复、补建或补偿协议书”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原址或附近的新建筑物上补建。确需迁移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经济补偿。

    4、  因其它事由需要拆除或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关于防空警报设施恢复、补建或补偿的说明

    1、 恢复:凡因维修、翻建或改建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而暂时拆除防空警报的,待建筑物施工完毕后,必须按“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恢复、补建或补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原址予以恢复,否则按违约论处。

    2、补建:若翻建或改建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不宜再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该单位须在其内部就近建筑物上补建,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负。市人防办派人给予技术指导。

    3、补偿:因城市开发建设而造成防空警报设施迁移它处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交付防空警报设施迁移补偿费,其它事由造成防空警报迁移他处的,由直接责任单位交付防空警报设施迁移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同市人防办根据相关于成本进行核算。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