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高新区人防办公室、人防质监站,各建设单位、设计、监理部门,各防化设备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化功能,切实做到战时应战,急时应急,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 《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及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防工〔201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凡我市新开工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将滤毒通风设备做到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到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审查通过,工程竣工不得验收备案。
二、在我市全面停止使用LX—1000型、77—2—1000型等过滤吸收器产品,必须使用RFP系列(RFP-500型、RFP-1000型)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设计单位不得再选用非RFP系列产品,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人防工程的防化功能的有效性。
三、凡进入我市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市场销售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登记备案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
四、在我市销售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由省人防办统一印制的《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市、省人防办备案。
五、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必须有国家人防办配发的电子身证和产品合格证,市人防办将不定期对本市销售的防化设备进行抽查检验;对防化设备质量有疑义的,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报请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我市销售防化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供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和质量负责承诺书。
(联系人:成 珂
联系电话:0531—85039141)
附件
在鲁登记备案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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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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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叁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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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豪防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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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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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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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防办厂办厂证字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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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防办厂办厂证字 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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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防办厂办厂证字 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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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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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8100008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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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800015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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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10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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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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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区楼塔镇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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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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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新兰路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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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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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22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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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755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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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287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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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销售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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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97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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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087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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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11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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