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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
编制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一)
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并负责落实。
(四)
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制。
(五)
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六)
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 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七)
搞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利用工作。
(八)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工作。
(九)
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
(十)
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
(十一)
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 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群众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 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
协调和参与城市化学事故和城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
(十三)
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